|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第三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以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並冠
以各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
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
|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班級家長會。 |
|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由各班幼兒家長組成,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星期
內,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
|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溝通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三款家長代表,每班三人至五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者,得保留家長代表一人,由身心
障礙幼兒家長擔任。 |
|
第七條 家長會每學年應召開家長代表大會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
學期開學之日起五星期內召開,由前任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
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會議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
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前項第一次會議無前任會長者,由園長召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均依前項規定
。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園長應列席。 |
|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家長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行使其權
利。但每一家長代表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行幼兒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五款家長委員會為七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者,得保留家長委員會委員一人,
由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擔任。 |
|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
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星期內召開,由前任會長召集並由出
席家長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其餘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
主席。
前項第一次會議無前任會長者,由園長召集之。
家長委員會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園長列席。 |
|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家長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委員行使其權
利。但每一家長委員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執行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經常性會務。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
員、幼兒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
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會長及副會長。
七、代表家長會出席幼兒園園務會議。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前項第六款會長為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任期至下屆家長
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以連任
一次為限。 |
|
第十三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擔任
,辦理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
|
第十四條 家長會應將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會長
、副會長及幹事等名冊,於開學後六十日內函報教育局備查。 |
|
第十五條 家長會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庭為單位,
每學期收取一次,公立幼兒園應依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
收取費用,私立幼兒園應依教育局備查之收費數額收取。
前項家長會會費,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幼兒園家長會除家長會會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及對外募
款。 |
|
第十六條 家長會會費之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幼兒園提供計畫及預算,
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家長會會費之收支情形應公開之。 |
|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人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
每學期結束時,應將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報請家長委員會審
核,並於每學年結束時,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
|
第十八條 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
|
第十九條 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給予獎勵或公開表
揚。 |
|
第二十條 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或違反法令規定,教育局視情節輕重予以
協調。 |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