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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Date) 111.09.02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及保障外
   送員之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但本
   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外送員於本市從事外送服務者,其外送平台業者適用本自治條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
     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
     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
     取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本市轄內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
     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
     購買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商品依消費者指示而交付之
     時止之期間。

第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
   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
   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
       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
       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付外送
   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約
   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
   料,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外送員投保項目公開
   揭示,有異動時應於七日內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本
   府備查。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
   員提供外送服務。

第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期間及區
   域,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
   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
   者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臺中市勞動檢查
   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七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並符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
       告之一定比例管理衛生人員及衛生教育訓練時數。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供外
       送服務期間應逐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供衛生局查核。

第八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其提供外送服務前,
   施以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各一小時以
   上;對於已加入之外送員每年至少施以一次在職教育訓練。

第九條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訂單前,應向外送員揭露每筆
   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

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
       、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第十一條  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
    公告之。

第十二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五年,有關機關於必
    要時得依法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四、消費者
        之付款紀錄。

第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機關依本自治條例所
        為之查核。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第十七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未
    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而由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者,
    於該第三人準用之。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