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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Date) 100.10.04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維護人民生
   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爆竹煙火之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四條  火車站、捷運車站、碼頭等基地內、生態保育及其他經本局公
   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
   之爆竹煙火。但年節或民俗節慶等日期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
   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第七條  申請第四條及第五條專案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
   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全防護措
   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