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臺中市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資訊區網頁。
(二)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四)電子信箱:hga@taichung.gov.tw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容: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訂定。為加強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費用,並推廣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獎勵、研究發展等相關活動之費用。
本辦法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為審議本基金之運用計畫、管理預算、決算並考核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爰擬具「臺中市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本辦法計十一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法源。(第二條)
三、本會組成團體與成員。(第三條)
四、本會組成與兼派規定。(第四條)
五、本會任務。(第五條)
六、本會開會時程及主委召集與指派相關事宜。(第六條)
七、本會委員出席比例與開會決議事宜。(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任期規定。(第八條)
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第九條)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專戶下支應。(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