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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資訊區網頁。
(二)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四)電子信箱:hga@taichung.gov.tw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容:
一、為配合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廣並確保其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基金之相關收支及保管辦法之基金來源與分配、基金用途、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與運作規定條文化,以利都市更新運作。
二、本辦法條文共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1.基金來源與分配:(第三條)
辦理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所得;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所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收益之所得;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開發建設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新社區開發捐贈之建設經費;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孳息;金融機構融資;捐贈;其他。
2.基金用途:(第四條)
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依都市計畫相關法規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出;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支出。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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