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費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ud.taichung.gov.tw/)--公告資訊區網頁。
(二)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四)電子信箱:hga@taichung.gov.tw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容:
本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辦理風景區開發許可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業務,並交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是以本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申請對象之權益辦理相關事項,依據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應徵收審查費。本辦法計六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明定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    明定審查費之徵收標準。(第二條)
三、    明定有關審查費退費或保留規定。(第三條)
四、    明定審查費之繳納、徵收、支用及編列、監督方式。(第四、五條)
五、    明定施行日期。(第六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