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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0.01.14
預告日期: 100.01.14 ~ 100.01.31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092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如附件
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第一項)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參考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爰訂定本標準,全文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規依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草案第一條)

二、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草案第二條)

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若以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政府資訊者,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若該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一律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計收費用。上開重製或複製品,如申請人不欲自取而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提供郵寄服務者,應按實支之郵遞費用收費(草案第三條、第四條)

四、申請政府資訊減免費用: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五、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得另定收取費用標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適用本府統一訂定之收費標準如確有困難者,得由所屬機關學校另定收費標準(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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