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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31
預告日期: 100.03.31 ~ 100.04.06
發文字號: 府授法諮字第1000054896號 公告
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二、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B棟10樓。

(三)電話:04-22289111轉23306,聯絡人:林貞秀。

(四)傳真:04-22544215。

(五)電子郵件帳號:f79206@taichung.gov.tw

容: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在行政法學理上,通常將此條項所規定之機制稱之為「權限委任」,而與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限委託」,並列為同一行政主體下行政管轄權移轉之態樣,皆屬於同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管轄權恆定原則之例外。在行政作業實務上,權限委任機制不僅在中央政府層級受到廣泛應用;即便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據中央法令執行行政任務時,該機制更是被視為是一種既可無悖於中央法令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強制規定,以維持依法行政,復可為地方政府創造組織與人力調配彈性之雙贏制度。故地方行政機關之所以運用權限委任機制,將自己原有之法定權限移轉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乃基於藉此可獲致組織及人力資源合理配置,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使決策流程得以縮短,進而提升行政效率等因素之考量,並建立管轄權劃分明確且合理之新直轄市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取得自主組織權行使之主導權,並發揮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組織權之應有功能,且兼顧自身地方自治團體在行政組織管轄權分配及設官分職上之特殊性與差異性,爰制定「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草案,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第一條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明定中央法規定有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依組織法規為權限劃分及明定本府權限劃分之公告方式。

第三條  明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得委託本府其他不相隸屬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執行部分權限及公告方式。

第四條  配合第二條規定,如需另行制(訂)相關自治法規時,應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

第五條  明定本府所屬各機關發生權責爭議時,有關各該機關應協調定明主管機關誰屬;如無法協調時,明定由本府核定,以杜爭議。

第六條  明定施行日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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