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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本市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公告日期: 105.02.19
預告日期: 105.02.20 ~ 105.02.26
發文字號: 府授經公字第1050018013號 公告
據: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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