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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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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25
~
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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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警交字第10402648551號
公告 |
依據: |
類推適用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詳如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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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依據民防法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警察機關執行交通疏導工作,有關一般道路工程施工或因重大(要)活動影響道路交通秩序,亟需民力協助指揮疏導交通時,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執行交通指揮之協勤工作。爰擬具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協勤與管理辦法草案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適用範圍及時機(第三條)
四、相關組織權責劃分(第四條)
五、協勤人數之估算與申請方式(第五條)
六、協勤之派遣及收費標準。(第六條)
七、政府機關委外案件之準用。(第七條)
八、受理與派遣方式。(第八條)
九、協勤範圍及督導機制。(第九條)
十、特定任務及定期檢討。(第十條)
十一、相關要點細部規定及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另定之。(第十一條)
十二、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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