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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第9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二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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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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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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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更字第10402557591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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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業經本府以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二○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三○一三五五八三號令修正公布。因應內政部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四○二九號令廢止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及配合業務執行面之需要,爰修正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一、第十三條附表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內政部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一○四○八○四○二九號令廢止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參照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之丁種住宅最小面積、臺北市及高雄市規定,明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 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考量基地情況特殊之實務執行彈性,刪除面積限定,提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其他法規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辦理,以利業務執行。另增訂配合都市計畫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應於核定時,併送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備查,以利錄案查詢。(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 配合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簡稱修正。(修正條文第八、十、十二及十七條)
五、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經本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由本府另訂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表附表一刪除。(附表一)
七、 配合刪除第九條附表一,調整第十三條附表二序號。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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