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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訂「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4.11.09
預告日期: 104.11.10 ~ 104.11.17
發文字號: 中市建園字第10401435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詳如附加檔
容:

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1041006)

經檢視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部分條文與實務管理操作需要及將樹木移植規範,納入專家學者舉行公聽會需要,爰修正「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重新檢討公園綠地等禁止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明定樹木移植規範納入管理之法源。(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  明定違反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致毀損植栽者之罰則,刪除調整條文,以利條文體系。(刪除條文第三十三條)

四、  明定各機關使用付費規定,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刪除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五、  明定其他經建設局認定事項不予許可使用之規定。(新增條文第三十六條第八款)

六、  明定第十三條增訂第一項以符合現行條文項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七、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之罰則;中央法律有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裁處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八、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違規停放車輛之處理方式。(新增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

九、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至十九款之處置方式。(新增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二)

十、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之處理方式。(新增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三)

十一、  明定違反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處理方式。(新增條文第四十二條之四)

十二、  明定違反本自治條例裁罰之權責及處理程序。(新增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三、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本條文未修正,配合前條之新增修訂,原條文調整至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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