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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同條第二項規定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103年12月24日公告委辦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轄管河川-溫寮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訂定。
溫寮溪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認定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公告為市管河川。為保障溫寮溪水系之正常用途,本府檢討溫寮溪水系之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作為該水體用途規劃之依據。其要點如下:
一、 公告目的(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 水區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 水體分類(公告事項第三項)。
四、 說明水質標準(公告事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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