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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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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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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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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民地字第10402314631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詳如附加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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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於一百年七月五日制定,本條例立法之初係參考原臺中縣(市)及其他縣市公民投票相關規定,為利受理機關迅速且正確統計及檢視提案人及連署人資格,爰保留舊有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規定。
惟近年來民眾對於個資之重視且恐有洩漏之疑慮,迭有刪除連署人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聲浪,衡諸當初之立法考量及現今之民意趨勢,爰修正「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將提案人及連署人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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