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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14
預告日期: 104.10.15 ~ 104.10.22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402314631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詳如附加檔
容: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於一百年七月五日制定,本條例立法之初係參考原臺中縣()及其他縣市公民投票相關規定,為利受理機關迅速且正確統計及檢視提案人及連署人資格,爰保留舊有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規定。

    惟近年來民眾對於個資之重視且恐有洩漏之疑慮,迭有刪除連署人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聲浪,衡諸當初之立法考量及現今之民意趨勢,爰修正「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將提案人及連署人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規定予以刪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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