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為維護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爰擬具「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草案計十三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之教育目的。(草案第三條)
四、學校辦理午餐之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補助。 (草案第五條)
六、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並搭配飲食教育。(草案第六條)
七、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 (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草案第八條)
九、廚房衛生之規定。 (草案第九條)
十、為確保飲食衛生,用餐之相關器皿、用具及清潔劑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為確保學生權益,主管機關抽查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為確保專款專用,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