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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臺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回饋金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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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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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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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費字第104021689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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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自治條例之制定,乃鑒於本市發展迅速,人口不斷成長,廢棄物產生的公害問題日益嚴重,本市雖已訂有「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範轄內公有或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所興設之垃圾焚化廠及垃圾衛生掩埋場,惟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設置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及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核准之再利用機構未有相關回饋地方機制,前開機構營運時如以焚化方式處理或再利用,產生之污染物可能造成市民健康危害風險,為維護本市市民健康且讓污染源負有污染者付費的責任及環境改善的作為,爰針對轄內以焚化方式處理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再利用用途為燃料之再利用機構擬訂「臺中市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全文共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自治條例規範對象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本自治條例回饋區域界定。(草案第四條)
五、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來源及計算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本自治條例營運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運用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分配。(草案第八條)
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委辦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未繳納處置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監督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使用申請程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自治條例回饋金未執行完成之規範。(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自治條例執行特殊情形。(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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