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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30
預告日期: 104.10.01 ~ 104.10.07
發文字號: 府授農林字第10402153951號 公告
據: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回饋金之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
    計算回饋金乘積百分比率如下:
  〈一〉採探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
        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八計算。
  〈二〉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計畫
        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計算。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溝渠(超出簡易水保申請範圍者屬之者
        ),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
        百分之六計算。
  〈四〉開發建築用地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八計算。但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於89年11月
        30日前完成整體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整體水土保持計畫及取得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之日起8年以上者,得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
        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計算。
  〈五〉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
        畫時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計算。
  〈六〉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
        整地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乘積百分之六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者,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時
        之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計算。
二、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之繳交,仍依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至山坡地範
    圍內各使用分區之非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法需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審核定者,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辦理。
三、前述各項用地如無公告土地現值時,以毗鄰地之公告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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