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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十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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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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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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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綜字第1040190098號
公告 |
依據: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53條、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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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0四年七月三日環署綜字第一0四00五一九
八一號令公布修正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新增第五條之ㄧ關於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迴避規定,爰修正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要點如下:「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迴避」、同條第二項規定「開發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
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及同
條第三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及「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等,擬將「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
織規程」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九條第一項由「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修正為「本委員會
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
避審查及表決。」。
二、第九條第二項由「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其為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該機關或其上級督導機關之委員或代
理人應迴避表決。」修正為「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其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及機關
代表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三、第九條第三項由「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
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修正為「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
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四、修正第十條由「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為「本規程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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