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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十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18
預告日期: 104.09.19 ~ 104.09.26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040190098號 公告
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53條、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地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env/announcement.asp)公告。
三、 對於本公告之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
     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 電話:04-22289111轉66135。
(四) 傳真:04-22291750。
(五) 電子郵件:b0029@taichung.gov.tw
容: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0四年七月三日環署綜字第一0四00五一九
八一號令公布修正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新增第五條之ㄧ關於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迴避規定,爰修正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要點如下:「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迴避」、同條第二項規定「開發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
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及同
條第三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
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及「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等,擬將「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
織規程」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九條第一項由「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修正為「本委員會
      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
      避審查及表決。」。
 二、第九條第二項由「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其為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該機關或其上級督導機關之委員或代
      理人應迴避表決。」修正為「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其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及機關
      代表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三、第九條第三項由「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
      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修正為「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
      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四、修正第十條由「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修正為「本規程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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