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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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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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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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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小字第10402114901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22條第3項及第25條第3項。
三、「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學校辦法」草案(含總說明、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聯絡人:許惠茹。
(四)電話:04-22289111分機54311。
(五)傳真:04-25279180。
(六)電子郵件:maple@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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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項
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定之。」及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前二項接管之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訂定自
治法規辦理之。」基此,為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
小學,爰訂定「臺中市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管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
學校辦法」草案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受託學校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之時間及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小組成員之資格及組成。(草案第五條)
六、評鑑內容。(草案第六條)
七、自我評鑑之評鑑小組成員之資格及組成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實地評鑑內容。(草案第八條)
九、評鑑結果之種類及其處理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小組成員之消極條件及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受託學校經教育局解除或終止契約或契約屆滿未續約者,由教育
局接管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代理校長於代理期間應行作為。(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受託學校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委託契約終止後,應移交資
料及監交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移交清冊應包含之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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