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
三、制定「臺中市產業再生特區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
/GLRSout/draftforum.aspx)、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
//www.ud.taichung.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65501
(四)傳真:(04)2224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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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臺灣中部區塊經濟發展重心,經濟環境亦朝向
開放及多元化發展,商業國際化與自由化趨勢愈趨明顯。本市舊市區因交
通、商業型態變革及政治中心移轉等因素而沒落,舊市區中小型商店面臨
大型零售批發業競爭所遭遇之經營瓶頸,並隨著帶狀交通發展、工商業重
心西移、區內道路窄小、停車場地缺乏等因素而嚴重衰頹,是目前本市中
區及本市其舊市區亟需解決的發展課題。
前揭經營瓶頸,並非單獨之中小零售商力量所能對抗,因此促成個別商
店相互結合,共同創造整體競爭力之商店街區,促進舊市區再發展,重現
文化歷史核心價值,強化地區機能、整備生活環境、營造公共設施,發揮
合作功能及提昇整體商店街區經營效益,為舊市區中小零售商永續經營之
要務。
有鑑於此,爰斟酌本市舊市區當前商業競爭與經濟環境,參考國外商業
再生促進特區策略(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ricts,BIDs)、市鎮經營
管理組織(Tow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TMO)及有關法人組織設立
等,制定臺中市產業再生特區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自
治條例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本自治條例之名詞定義、主管機關、優先推動事務、權責
及經費來源。(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再生特區劃定之範圍、劃定原則、特區發展綱要計畫程序及內容。
(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三、商店街區籌設、街區再生促進會組成、組織章程及其廢止。(草案第
九條至第十六條)
四、產業再生執行計畫之擬定及計畫內容。(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五、商店街區管制事項之訂定、核定、管理。(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
條)
六、非營利組織擬定產業執行計畫(草案第二十二條)
七、獎助及評鑑事項。(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八、罰則,違反計畫、管制事項及規約之處置。(草案第二十五條至二十
九條)
九、本自治條例所訂之附則,產業再生執行計畫之展期、其他適用規定及
施行日期規定。(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及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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