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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組織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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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9.19
~
1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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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更字第10402078271號
公告 |
依據: |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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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位居臺灣中部區塊經濟發展重心,經濟環境開放、多元、國際化
及自由化。然舊城區許多中小零售商店等行業正面臨整體經濟結構迅速轉
變及發展瓶頸;並隨市區帶狀交通發展、工商業重心逐漸西移,且受限於
區內道路路幅及停車空間不足等因素影響,使舊城區發展逐漸停滯,是以
上開不利因素亦正是舊城區再生亟需解決的課題。
鑑於舊城區經濟發展,已從彼此競爭轉變成區域合作發展,參酌國際都
市再生之商業促進特區策略(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ricts,BIDs)及
市鎮經營管理組織(Tow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TMO)等成功之經驗,
本府爰依行政法人法規定籌設臺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專業組織,俾以注入專業、彈性及較高執行效率之行政法人,以輔導本再
生特區商店街區再生促進會自主改善經營環境。然為規範本中心之組織及運
作,爰依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臺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
組織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共計二十九條,其
重點內容如次:
一、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相
關規章訂定依據。(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
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之董事長聘任、職權及代理方式;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
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特定交易行
為之禁止;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本中
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第十條及第十六條)
四、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本府之監督權限、
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
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六、公有或自有財產定義、使用管理及收益等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七、採購之規定及資訊公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八、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向本府提起訴願。(第二十六條)
九、解散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處理。(第二十七條)
十、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行政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
十一、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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