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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14
預告日期: 104.09.15 ~ 104.09.22
發文字號: 中市教幼字第104006984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
三、「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站(網址:http://lawsearch.taichung.
    gov.tw/GLRSout/)「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402。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chun912@taichung.gov.tw

容: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修
正,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配合辦理修正,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修正增列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
    之幼兒,故本辦法名稱及相關條文亦配合修正增列非營利幼兒園。
    (草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已刪除原住民需設籍於就讀幼兒園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之規定,故本辦法第五條亦配合修正刪除原住
    民須設籍本市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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