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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02
預告日期: 104.09.02 ~ 104.09.30
發文字號: 中市教社字第10400661941號 公告
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修正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站(網址:http://www.taichung.gov.tw/default2mp.asp)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504

(四)傳真:04-25263476

(五)電子郵件:petty7465@gmail.com

 

容: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業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九○一八六號令發布。為彰顯本市社區大學成立宗旨、願景及發展方向,寬列社區大學補助經費,獎勵評鑑優良之受託單位,提供優先續約權,以及明確規範其課程規劃、校務經營、師資聘任、評鑑方式等事項,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經營發展,爰修正「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修訂委託辦理之規定及委託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修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 修訂主管機關應協調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供社區大學使用。

(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增訂社區大學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與獎勵及補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 修訂社區大學之組織規程及專任編制(修正條文)

九、 增訂社區大學校務會議之運作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     修訂社區大學學分數、證書發給及課程開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 修訂社區大學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開設課程、師資、學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 修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 修訂社區大學經費收支,應依政府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四、 增訂本府應設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其人數及成員組成應有一定比例(修正條文十五)

十五、 增訂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修正條文十六)

十六、 修訂社區大學評鑑委員組成及評鑑結果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

十七、 修訂社區大學授予結業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

十八、 條次修訂。(修正條文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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