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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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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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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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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教小字第1040064948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1條第2項。
三、「臺中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草案(含總說明、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聯絡人:張志彬。
(四)電話:04-22289111分機54308。
(五)傳真:04-25279180。
(六)電子郵件:seaman1205@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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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利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訂定「臺中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草案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私立學校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 實驗教育審議會成員與主席產生方式、組織運作及審議程序等。(草案第四條)
五、 實驗教育學生權益之保障。(草案第五條)
六、 計畫主持人之人選。(草案第六條)
七、 實驗教育計畫提出之時程、審查、內容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作成決定期限。(草案第七條)
八、 實驗規範之擬訂及實驗規範應載明不予適用之各條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 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之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學校之期程、條件、內容及處理期限。(第九條)
十、 實驗教育計畫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之要求。(草案第十條)
十一、 實驗學校完成籌設期限及立案許可所需檢附資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實驗教育計畫之變更程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實驗教育計畫之評鑑。(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實驗計畫之續辦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 私立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
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生之處理。(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 實驗教育成績優良之獎勵。(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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