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鋼鐵業為空氣污染物主要排放源,本市於八十九年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於一百零一年修訂排放標準,完整納入一貫煉鋼程序,以更嚴格之標準進行管制,俾降低鋼鐵業對空氣品質之影響。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三年酸雨調查分析結果,本市雨水中的汞平均濃度偏高,顯示污染源之重金屬排放狀況有進一步調查及管制之必要;此外,鋼鐵業為主要之戴奧辛排放源,為保障市民健康福祉,本市爰參考國外管制標準及轄內鋼鐵業排放現況,修正排放標準限值,強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授權依據增加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俾據以公告指定應定期檢測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加嚴排放標準限值,並調整附表欄位,俾利查閱。(修正條文第五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六)
三、指定電弧爐及燒結工廠定期檢測細懸浮微粒(PM2.5)及重金屬,俾掌握污染排放狀況。(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原料貯存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第二階段施行日期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第五條及附表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