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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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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7.03
~
10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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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都建字第104011061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如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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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響應全球低碳城市的浪潮,降低碳排放量,我國於民國九十八年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中明確定出,在二○二○年打造北、中、南、東低碳生活圈的目標。有鑑於此,臺中市政府於民國一○○年爭取臺中市獲評選成為中部地區低碳示範城市,並於一○三年五月九日發布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期以法制規範及教育推廣兩大主軸,朝低碳生活、低碳產業、低碳生態、低碳交通四大面向推進。其中都市發展局負責辦理永續發展推動低碳生態國土、區域、都市設計、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之規劃、智慧建築、綠建築、社區規劃及其他有關等事項。為落實達成「無碳無憂」願景,充分利用臺中市獨具優勢自然及人文條件,使社會大眾共同實踐綠建築,以達到有效利用資源、節約能源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本府都市發展局乃配合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授權規定,訂定本市建築物之分級及一定規模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規定,藉此明確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非公有建築物,依其不同規模(工程造價、開發規模、建築物高度、開發面積),須分別取得不同程度(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並規定有效執行綠建築標章相關保證機制,乃擬訂臺中市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及其等級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及其等級之適用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公有、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時點。(草案第五條)
六、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綠建築標章等級設計。(草案第六條)
七、為確保起造人依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明定非公有新建物繳納保證金及退還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起造人應負責交付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資料。(草案第八條)
九、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應載明之內容。(草案第九條)
十、原領有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改建、增建達一定規模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綠建築標章。(草案第十條)
十一、特殊情形,得排除本辦法適用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所需書表格式授權另定之。(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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