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臺灣中部經濟發展重心,經濟環境亦朝向開放及多元化發展,工商業國際化與自由化趨勢愈趨明顯。
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本市中小企業涵蓋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企業總數;另依據本市一○四年二月統計月報,本市青年占本市總人口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顯示中小企業、青年是帶動本市經濟繁榮的基石及支撐本市景氣的主要命脈。
為優先照顧中小企業、青年,本自治條例提供創新研發費用補助、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等獎勵項目,以營造本市成為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意、創業友善環境。
為鼓勵企業創造營業收入,或於本市設置營運總部,本自治條例提供房屋稅、地價稅補貼等獎勵項目,以打造本市總部經濟。
本市為精密機械、工具機、光電、自行車、木工機械、航太等產業群聚,具有發展展覽市場基礎。為發展會展產業,對於產業於本市舉辦會展活動者,本自治條例提供會展活動補助,以促進會展產業發展及國際行銷。
另配合本市產業發展策略,主管機關得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以提升產業效益或改善本市產業結構。
為促進本市遲緩發展地區整體規劃發展,活化土地利用,發展基礎建設,特制定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相關條文。綜上,擬具「臺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其要點如下:
一、 揭示本自治條例之立法宗旨。(第一條)
二、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 明定主管機關相關應辦事項。(第四條)
五、 明定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方式,鼓勵產業研發創新。(第五條)
六、 明定主管機關得運用補貼房屋稅、地價稅方式,鼓勵產業新增營業額或於本市設置營運總部。(第六條)
七、 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助企業取得貸款信用保證。(第七條)
八、 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於本市辦理會展活動。(第八條)
九、 明定主管機關得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第九條)
十、 明定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第十條)
十一、 揭示主管機關應促進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之宗旨。(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臺中市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主管機關得適時辦理產經現況與趨勢調查。(第十三條)
十四、 明定受獎勵、補助、補貼、貸款、投資者,如違反法令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第十四條)
十五、 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市產經發展現況與趨勢調查者,相關處罰規定。(第十五條)
十六、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獎勵、補助、補貼、貸款、投資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第十六條)
十七、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相關諮詢、申請獎補助或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第十七條)
十八、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