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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4.06.22
預告日期: 104.06.22 ~ 104.07.10
發文字號: 府授經發字第10401400511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如電子檔
容: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臺灣中部經濟發展重心經濟環境亦朝向開放及多元化發展工商業國際化與自由化趨勢愈趨明顯

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本市中小企業涵蓋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企業總數;另依據本市一四年二月統計月報,本市青年占本市總人口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顯示中小企業、青年是帶動本市經濟繁榮的基石及支撐本市景氣的主要命脈。

為優先照顧中小企業、青年,本自治條例提供創新研發費用補助、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等獎勵項目,以營造本市成為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意創業友善環境。

為鼓勵企業創造營業收入或於本市設置營運總部,本自治條例提供房屋稅地價稅補貼等獎勵項目,以打造本市總部經濟

本市為精密機械、工具機、光電、自行車、木工機械、航太等產業群聚,具有發展展覽市場基礎。為發展會展產業,對於產業於本市舉辦會展活動者本自治條例提供會展活動補助以促進會展產業發展及國際行銷

另配合本市產業發展策略,主管機關得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以提升產業效益或改善本市產業結構。

為促進本市遲緩發展地區整體規劃發展,活化土地利用,發展基礎建設,特制定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相關條文綜上擬具「臺中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其要點如下:

一、   揭示本自治條例之立法宗旨。(第一條)

二、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第三條)

四、   明定主管機關相關應辦事項。(第四條)

五、   明定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方式,鼓勵產業研發創新。(第五條)

六、   明定主管機關得運用補貼房屋稅、地價稅方式,鼓勵產業新增營業額或於本市設置營運總部。(第六條)

七、   明定主管機關得協助企業取得貸款信用保證。(第七條)

八、   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於本市辦理會展活動。(第八條)

九、   明定主管機關得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第九條)

十、   明定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第十條)

十一、   揭示主管機關應促進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之宗旨。(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臺中市策略性發展地區產業發展基金之設置依據及設立宗旨。(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主管機關得適時辦理產經現況與趨勢調查。(第十三條)

十四、   明定受獎勵、補助、補貼、貸款、投資者,如違反法令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第十四條)

十五、   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市產經發展現況與趨勢調查者,相關處罰規定。(第十五條)

十六、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獎勵、補助、補貼、貸款、投資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第十六條)

十七、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供相關諮詢、申請獎補助或協助排除投資障礙。(第十七條)

十八、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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