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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8
預告日期: 104.05.08 ~ 104.05.25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4009733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基本法第22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6條、第28條,暨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4條、第26條。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之「環保新聞」-「重要公告」網頁及臺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臺中市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66213。

(四)傳真:(04)22291757。

(五)電子郵件:twingo291@taichung.gov.tw。

容:

基於環境基本法第22條揭示:「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降低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PM2.5)濃度、降低空氣污染物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改善本市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本市103PM2.5自動測站年均值為26.98mg/Nm3,此數值超過WHO標準1.8倍,本市仍須減少12mg/Nm3始能符合空氣品質標準15mg/Nm3PM2.530%為境外傳輸所貢獻,其餘均為本市交通車輛、工廠、工地、裸露地及露天燃燒等所造成。統計本市固定污染源燃燒生煤所產生之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分別約占本市列管固定污染源排放總量之48%90%85%

依據國內外及世界衛生組織相關研究,生煤及石油焦作為燃料使用為PM2.5的主要來源,因PM2.5比表面積大,容易吸附有毒物質,如重金屬、戴奧辛、多環芳烴有機物及有毒微生物等,且PM2.5體積小於2.5微米,可以穿透肺泡直接進入血管中隨著血液循環全身,會對呼吸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導致哮喘、肺癌、心血管疾病、出生缺陷和過早死亡。蒐集歷年國外學者所做的研究,每增加10mg/Nm3PM2.5濃度,會降低0.61年的平均壽命、心肺疾病增加6%、肺癌增加8%、死亡風險上升4%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明定生煤與石油焦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考量空氣污染防制法僅針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及車輛排氣等訂定排放標準限值為管制手段,且目前臺中區域總量管制尚未公布實施,再加上近幾年國際油料及天然氣價格持續上漲,以致業者紛紛改用生煤或石油焦為燃料使用,對本市環境造成嚴重負荷,若要從根本提昇本市及鄰近縣市空氣品質並降低本市溫室氣體排放量,亟需從使用的燃料(源頭)進行管制才能達到目標。

本市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氣體的成長,環境永續發展,建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永續城市,已於10359日公告「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並於104320日公告「臺中市第一批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及執行排放量管理之公私場所」,公告對象為溫室氣體排放量達500萬公噸以上者。爰此本自治條例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之規定,要求經本市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應配合本市環保局每3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煤使用之比例,以降低PM2.5濃度、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

依據本市103年生煤使用量統計結果,本市生煤使用量為22,515,810公噸/年。本市104320日公告「臺中市第一批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及執行排放量管理之公私場所」之指定公告對象,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改用高品質燃燒效率較佳之生煤為燃料;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第一階段預計約可減少生煤使用量7,357,331公噸/年,約可降低本市生煤燃燒使用量32.7%(扣除生煤做為原料使用者),並可減少空氣污染物之PM2.5、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別為470公噸/年、794公噸/年、6,052公噸/年、5,297公噸/9,212,423公噸/年。

另依據本市103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結果,本市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77,779,372公噸,其中燃燒生煤所產生之溫室氣體約為51,014,526公噸,約占全市66%溫室氣體排放量,經初步計算,本市因生煤燃料燃燒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若轉換成天然氣燃燒,將可減少全市35%溫室氣體排放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109年之PM2.5空氣品質目標應低於15 ug/Nm3,為減少本市生煤露天堆置造成揚塵情形,要求公私場所之堆置場防制措施,應於10711日起改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

本自治條例名稱擬制定為「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計分為八條,其要旨如下:

一、    本自治條例訂定之目的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自治條例管制生煤使用許可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    本自治條例管制石油焦使用許可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    本自治條例使用生煤或石油焦為原料之管制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    使用或販賣生煤者之堆置場防制措施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分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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