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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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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3.06
~
1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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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教中字第1040008680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中字第10400086801號
附件: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4款第1目。
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聯絡人:鄭正通
(四)電話:04-22289111分機54205。
(五)傳真:04-25274830。
(六)電子郵件:jiferson@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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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府授法規字第一○○○一六一九七一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後,並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茲因民眾反映希望學校延長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及部分條文不明確,造成學校執行困擾,爰擬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及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補充說明本辦法所需書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參考基準表附表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
表備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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