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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南屯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公告日期: |
1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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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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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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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設字第10101623501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府環境保護局。
二、「臺中市南屯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草案全文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epb.taichung.gov.tw)「訊息專區-公告事項」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e-mail陳述意見;洽詢單位如下: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設施大隊)。
(二)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山南巷500號。
(三)電話:(04)-23849005轉221或224。
(四)傳真:(04)-23896741。
(五)電子郵件:tcepb.garbag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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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南屯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草案總說明(101.09.10版)
臺中市為處理市轄之水肥已設置水肥資源處理中心,為彌補相關投肥及處理等作業對當地民眾造成之不便,暨提升其生活品質,遂編列水肥資源處理回饋金,並針對其回饋法源、主管機關、回饋經費來源、計算方式、回饋地區、執行單位權責及預算編列方式,制定「臺中市南屯區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全文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回饋經費來源及其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區。(草案第四條)
五、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估算期限、估算機關、預算編列方式及辦理機關。(草案第五條)
六、本自治條例回饋金運用事項。(草案第六條)
七、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之使用申請程序,使用計畫書提報單位及審查單位(草案第七條)
八、本自治條例回饋金使用計畫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本自治條例年度回饋金未執行完成,經核准保留預算程序後得繼續使用。(草案第九條)
十、如因陳情抗爭致水肥資源處理中心無法正常營運操作時,得暫緩支付回饋金(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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