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三、「臺中市市有游泳池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處。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5127
(四)傳真:04-25260450
(五)電子郵件:ingridy@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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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市有游泳池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民國一百年配合縣市整併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市游泳池移撥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二級單位臺中市體育處管理,原臺中市訂定之臺中市市有游泳池管理辦法延用至今 (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縣市合併需求,確有全面檢討之必要,重新研擬訂定本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立法意旨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游泳池之經營方式。(草案第三條)
三、 游泳池開放時間及民間團體借用規範。 (草案第四條)
四、 游泳池收費標準。(草案第五條)
五、 本市選手使用游泳池之權利義務關係。(草案第六條)
六、 游泳池之水質、衛生及相關規定標準。(草案第七條)
七、 游泳池之環保、安全及救生規範。 (草案第八條)
八、 進入游泳池之限制。(草案第九條)
九、 游泳池之禮儀規範。(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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