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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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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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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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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稅財字第10101357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住宅法第二十條。
三、「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
(三)電話:04-22585000分機663 蕭銘均先生
(四)傳真:04-22516928
(五)電子郵件:100426@tax.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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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住宅法業經總統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年後施行,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經由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規劃社會住宅,達到健全住宅市場及合宜居住品質的政策目標,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皆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依據前揭立法意旨,臺中市政府為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利,健全住宅市場,以租稅減徵方式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爰擬具「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社會住宅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之基準、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適用本自治條例得依適用比率減徵地價稅。(草案第五條)
六、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減徵地價稅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行通報之機關,及適用減徵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之恢復徵收或追繳。(草案第七條)
八、本自治條例適用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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