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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
1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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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7.02
~
1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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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市民宗字第10100205561號
公告 |
依據: |
總統府101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總統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二、「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三、對於本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29303
(四)傳真:04-22204414
(五)電子郵件:a3111@taichung.gov.t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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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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