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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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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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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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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幼字第1010105033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406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f22225@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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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二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損及幼兒權益時,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申訴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設置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申評會召開及決議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申評會發現申訴案件有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申評會於收受申訴書後,得請幼兒園提出說明及明定原措施之幼兒園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
案件再提起申訴。(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申評會暫停評議程序及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
時,應繼續評議。(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幼兒申評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並得予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
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明定申訴案件處理期限。(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 明定申評會因案情需要,得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並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 明定申評會代表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 明定不受理之評議決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 明定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 明定評議決定確定後,被申訴人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
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 明定申訴人不服本府之評議決定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 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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