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項。
三、「臺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40301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66445
(四)傳真:(04)22200496
(五)電子郵件:e0021@epb.taichung.gov.tw
|
內容: |
臺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訂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標準,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全文共計四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 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費標準。(第二條)
三、 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清理費用,得依本收費標準計算。(第三條)
四、 代清除、處理費用應解繳市庫。(第四條)
五、 施行日期。(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