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406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f22225@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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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爲規範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用途與退費項目基準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及各園收退費基準之公布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幼兒中途入園之收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幼兒園於收費規定與繳費收據載明事項及收退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幼兒園帳務之管理。(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幼兒園未依法辦理之處理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尚未完成改制作業之托兒所及幼稚園其收退費施行原則。(草
案第十二條)
十三、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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