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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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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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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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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幼字第1010074641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三、「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54406。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f07557@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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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之依據,爰訂定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共計二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家長代表會、班級家長會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家長會及家長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班級家長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家長代表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家長代表會之任務。(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家長委員會組織、成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訂定家長會得聘幹事、執行秘書、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人數限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各項會議紀錄應送直轄市、縣(市)備查。(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獎勵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因故不能運作之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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