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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臺中市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暫行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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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5.09
~
1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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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經工字第101007193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3目及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7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網址:http://www.economic.taichung.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發布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2段89號A棟(惠中樓)5樓。
(三)電話:(04)22289111轉31234。
(四)傳真:(04)2221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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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暫行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輔導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遏止未登記工廠之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促進產業正常發展,兼顧未登記工廠之員工生計及就業安全,並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環境污染,參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之立法精神,擬以專章擴大未登記工廠輔導範疇,落實地方自治,藉以強化工廠安全管理、簡化行政作業,及妥適處理未登記工廠,並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俾建立完善之未登記工廠輔導體系,爰擬具「臺中市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暫行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本自治條例共計十七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 本自治條例之執行機關、協辦機關及輔助機關。(第二條)
三、 本自治條例之名詞定義。(第三條)
四、 未登記工廠申請輔導工廠登記之規費。(第四條)
五、 未登記工廠申請輔導工廠登記要件。(第五條)
六、 未登記工廠之暫時性保護措施。(第六條、第八條)
七、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之信賴保護。(第七條)
八、 未登記工廠之輔導獎勵措施。(第十條至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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