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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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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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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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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教幼字第10100712041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三、「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403。
(四)傳真:04-25274559。
(五)電子郵件:f49135@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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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據以訂定本辦法本辦法草案共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設置評選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評選會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評選會召開決議及迴避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幼兒園獎勵之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類別。(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幼兒園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申請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名額。(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不受理之決議。(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 明定評選會議召開之時程、申請及公告時程。(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 明定獎勵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 明定撤銷獎勵資格、返還獎勵、撤銷敘獎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 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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