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訂定依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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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臺中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直轄市為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主管機關。
按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有關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所收取之對價,性質符合上開規費法第十條之規定。基此,爰訂定「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
因本市改制前,原臺中縣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屬鄉(鎮、市)公所管轄。避免使用費調動影響市民權益,並考量維護市民信賴利益,是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收費標準,仍以維持原鄉(鎮、市)公所所頒布收費標準為原則。至於,公墓部分,因可用墓地面積不足,是公墓費用有所調整。
本標準草案之擬定除依原各鄉(鎮、市)公所自治法規外,並曾召開會議,邀請公所相關人員出席研商討論。本辦法計有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公立殯葬設施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收費標準。同時,對於非本市籍市民使用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加倍收取使用規費或保管費。另定已埋葬於公立公墓之骨骸,申請使用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其收費標準依本市市民身分收費。並明定本市籍市民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 市民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減免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費。(草案第四條)
五、 暫厝骨灰罈 (罐),收取保管費及保證金。(草案第五條)
六、 核發埋葬許可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得收取規費。(草案第六條)
七、 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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