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3.28
|
| 預告日期: |
100.03.31
~
100.04.15
|
| 發文字號: |
府授教體字第100005065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五八九九七二號令發布全文十四條,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府法規字第○九八○○二六二二號令修正附表。為因應縣市合併需求,特訂定本法規修正。本辦法全文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ㄧ、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F號函示修正名稱為「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增列私立及國立高中職學生,並將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高中職。 三、由本府全額補助對象增列原臺中縣「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
| 內容: |
「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五八九九七二號令發布全文十四條,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府法規字第○九八○○二六二二號令修正附表。為因應縣市合併需求,特訂定本法規修正。本辦法全文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ㄧ、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F號函示修正名稱為「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增列私立及國立高中職學生,並將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高中職。 三、由本府全額補助對象增列原臺中縣「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