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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28
預告日期: 100.03.31 ~ 100.04.15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000050654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五八九九七二號令發布全文十四條,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府法規字第○九八○○二六二二號令修正附表。為因應縣市合併需求,特訂定本法規修正。本辦法全文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ㄧ、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F號函示修正名稱為「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增列私立及國立高中職學生,並將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高中職。

三、由本府全額補助對象增列原臺中縣「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內容:
 

「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府法規字第○九三○一五八九九七二號令發布全文十四條,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府法規字第○九八○○二六二二號令修正附表。為因應縣市合併需求,特訂定本法規修正。本辦法全文計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ㄧ、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參字第○九八○一六二七六八F號函示修正名稱為「臺中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增列私立及國立高中職學生,並將國立高中職改制為市立高中職。

三、由本府全額補助對象增列原臺中縣「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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