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按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準此,改制前臺中縣、臺中市均分別訂有徵收細則,茲因配合縣市合併改制,爰予以整併新訂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本徵收細則草案,大體上,承襲原規定,僅作部分文字修正以及主管機關,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娛樂稅代徵人之界定。(草案第三條) 三、相關娛樂行為之界定。(草案第四條) 四、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等之代徵。(草案第五條) 五、代徵人之義務。(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六、地方稅務局之查定。(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七、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之賠繳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八、實施自動報繳娛樂業之義務。(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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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按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準此,改制前臺中縣、臺中市均分別訂有徵收細則,茲因配合縣市合併改制,爰予以整併新訂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本徵收細則草案,大體上,承襲原規定,僅作部分文字修正以及主管機關,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二、娛樂稅代徵人之界定。(草案第三條) 三、相關娛樂行為之界定。(草案第四條) 四、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等之代徵。(草案第五條) 五、代徵人之義務。(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六、地方稅務局之查定。(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七、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之賠繳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八、實施自動報繳娛樂業之義務。(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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