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按房屋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準此,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均訂有房屋稅徵收細則;茲因合併改制,法規整併新訂之必要,爰以改制前臺中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為基礎,重新制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本徵收細則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界定房屋所有人。(草案第三條) 四、界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草案第四條) 五、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之課徵及稅率。(草案第五條) 六、申報日期之起算標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核定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條例實施前,已設立房屋稅籍者,免再申報。(草案第八條) 九、申請重新核計房屋現值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房屋標準價格之認定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房屋遇有重大災變時主動調查減免稅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房屋變更使用之稅率變更、移轉後稅捐主體之變更。(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十三、欠稅概念之界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開徵日期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明定申報書表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六、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
| 內容: |
按房屋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準此,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前均訂有房屋稅徵收細則;茲因合併改制,法規整併新訂之必要,爰以改制前臺中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為基礎,重新制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本徵收細則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界定房屋所有人。(草案第三條) 四、界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草案第四條) 五、房屋空置不為使用之課徵及稅率。(草案第五條) 六、申報日期之起算標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核定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條例實施前,已設立房屋稅籍者,免再申報。(草案第八條) 九、申請重新核計房屋現值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房屋標準價格之認定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房屋遇有重大災變時主動調查減免稅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房屋變更使用之稅率變更、移轉後稅捐主體之變更。(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十三、欠稅概念之界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開徵日期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五條) 十五、明定申報書表之訂定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六、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