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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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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3.09
~
10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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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稅財字第100003045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改制前台中縣、市原分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制定臺中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並依各該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進一步訂定其施行細則。茲因縣、市合併改制,配合上開自治條例整併新制定自治條例,爰依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授權,重新制定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草案旨在針對本自治條例之相關名詞定義加以界定,以符稅捐法定原則─稅捐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用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免徵地價稅用地,其地價不記入課稅地價總額。(草案第三條) 四、地價稅及房屋稅於減免期間移轉,期間內繼續減免。(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不動產取得之法定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改作其他用途之定義。(草案第六條) 七、再行移轉之定義。(草案第七條) 八、部分面積比例計算減免之界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申請免徵地價稅及減徵房屋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之證明文件。(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申請減免契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之證明文件。(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申請免徵地價稅之期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原因消滅之界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已核准減免契稅之房屋,於原因消滅時,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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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改制前台中縣、市原分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制定臺中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並依各該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進一步訂定其施行細則。茲因縣、市合併改制,配合上開自治條例整併新制定自治條例,爰依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授權,重新制定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草案旨在針對本自治條例之相關名詞定義加以界定,以符稅捐法定原則─稅捐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用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免徵地價稅用地,其地價不記入課稅地價總額。(草案第三條) 四、地價稅及房屋稅於減免期間移轉,期間內繼續減免。(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不動產取得之法定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改作其他用途之定義。(草案第六條) 七、再行移轉之定義。(草案第七條) 八、部分面積比例計算減免之界定。(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申請免徵地價稅及減徵房屋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之證明文件。(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申請減免契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之證明文件。(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申請免徵地價稅之期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原因消滅之界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已核准減免契稅之房屋,於原因消滅時,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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