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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16 ~ 100.02.22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204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原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全部條文共計九條,為配合縣市合併後建築管理相關規定條文之整合,及因應建築管理業務需要,擬訂定條文共計九條,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建築物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情形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停車空間情形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四、明定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增設或取消停車空間情形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繳納代金之計算標準及公式。(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辦理機關,及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辦理分期繳納作業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應繳入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作為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八、明定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興建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之產權歸屬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公布施行日。
內容:
  原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全部條文共計九條,為配合縣市合併後建築管理相關規定條文之整合,及因應建築管理業務需要,擬訂定條文共計九條,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建築物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情形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停車空間情形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四、明定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得以繳納代金替代應增設或取消停車空間情形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繳納代金之計算標準及公式。(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申請繳納代金之辦理機關,及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辦理分期繳納作業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應繳入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作為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八、明定依本自治條例繳納代金興建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之產權歸屬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九條)
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公布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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