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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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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2.16
~
1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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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2041號
公告 |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 公告事項: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據以辦理轄區內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計五十三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明定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營建混合物處理方式 (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餘土收容或處理場所定義(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建築工程餘土之管理(草案第六條至第十條)。 七、明定公共工程餘土之管理 (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八、明定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與管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三十八條)。 九、明定罰則(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 十、明定書表格式(草案第五十條)。 十一、明定公益回饋方案(草案第五十一條)。 十二、明定公布前依省頒設置之土資場排除規定(草案第五十二條)。 十三、明定生效日期(草案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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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據以辦理轄區內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計五十三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明定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營建混合物處理方式 (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餘土收容或處理場所定義(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建築工程餘土之管理(草案第六條至第十條)。 七、明定公共工程餘土之管理 (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八、明定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與管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三十八條)。 九、明定罰則(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 十、明定書表格式(草案第五十條)。 十一、明定公益回饋方案(草案第五十一條)。 十二、明定公布前依省頒設置之土資場排除規定(草案第五十二條)。 十三、明定生效日期(草案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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