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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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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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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 公告事項: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據以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及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計七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名稱:定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主辦單位。。(草案第二條) 四、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三條) 五、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四條) 六、騎樓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五條) 七、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六條) 八、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七條) 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草案第八條) 十、材質應注意安全及外架照明之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一、 不得在住宅區三樓以上或高度超過十公尺者使用閃爍式燈光。(草案第十條) 十二、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審查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三、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圖說審查,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二條) 十四、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竣工查驗,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五、 應申辦雜項執照者,得併同建造執照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六、 廣告物內容變更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七、 廣告物期限展延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六條) 十八、 標準圖樣得簡化程序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九、 取得許可應標示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草案第十八條) 二十、書表格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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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據以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及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計七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名稱:定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三、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主辦單位。。(草案第二條) 四、正面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三條) 五、側懸式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四條) 六、騎樓招牌廣告之規範。(草案第五條) 七、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六條) 八、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規範。(草案第七條) 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草案第八條) 十、材質應注意安全及外架照明之規範。(草案第九條) 十一、 不得在住宅區三樓以上或高度超過十公尺者使用閃爍式燈光。(草案第十條) 十二、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審查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三、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圖說審查,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二條) 十四、 申請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竣工查驗,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五、 應申辦雜項執照者,得併同建造執照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六、 廣告物內容變更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七、 廣告物期限展延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草案第十六條) 十八、 標準圖樣得簡化程序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九、 取得許可應標示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草案第十八條) 二十、書表格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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