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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基於水、電為維護公共衛生及民生必需品,違章建築亦另訂有相關處理規定,爰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受理及核發申請接用水電許可之權責。(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得撤銷接用水電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內容: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基於水、電為維護公共衛生及民生必需品,違章建築亦另訂有相關處理規定,爰訂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條件。(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受理及核發申請接用水電許可之權責。(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得撤銷接用水電許可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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