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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2.11
預告日期: 100.02.21 ~ 100.02.2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依據: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公告事項: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及民眾申請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及民眾合法申請意願,針對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符合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程序適用範圍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施工之申請程序、竣工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規定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府另定相關書表。(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內容: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及民眾申請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及民眾合法申請意願,針對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符合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程序適用範圍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施工之申請程序、竣工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規定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府另定相關書表。(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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