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費及都市計畫區開發許可審查費徵收標準(草案)
| 公告日期: |
100.02.11
|
|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 公告事項: |
本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辦理風景區開發許可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業務,並交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是以本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申請對象之權益辦理相關事項,依據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應徵收審查費。本辦法計六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明定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 明定審查費之徵收標準。(第二條) 三、 明定有關審查費退費或保留規定。(第三條) 四、 明定審查費之繳納、徵收、支用及編列、監督方式。(第四、五條) 五、 明定施行日期。(第六條)
|
| 內容: |
本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分別辦理風景區開發許可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業務,並交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是以本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為特定申請對象之權益辦理相關事項,依據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應徵收審查費。本辦法計六點,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 明定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 明定審查費之徵收標準。(第二條) 三、 明定有關審查費退費或保留規定。(第三條) 四、 明定審查費之繳納、徵收、支用及編列、監督方式。(第四、五條) 五、 明定施行日期。(第六條)
|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